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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始对房屋交易行为统一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费
http://www.lcfcw.com 时间:2008-10-28 11:34:44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我市近期出台多项房产新政:[导读]

 

各位房屋出售(卖房)户主:

你们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市自20081020日起,对房屋交易行为统一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费,并由市地税局委托市房管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全面代征。具体内容如下:

一、       房屋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将购买的房屋(包括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并取得的收入的行为。

二、       20081020日起,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全面代征收出售住房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三、       20081020日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四、       20081020日起,对出售营业用房等非住房的,不划分年限,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五、       20081020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等,主管部门税务机关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给予免征,对无法提供属于普通房屋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执行非普通住房标准,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等税款,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       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比例税率。

七、       对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       个人出售住房、非住房所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或提供虚假免税资料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九、       买卖双方诚实提供双方交易价格,本次交易价格将作为买方将来出售房屋的记税依据之一。

十、       房地产交易部门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按规定予以代征,“先完税、后办证”;对涉及涉税免征审核事项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进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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