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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购房预告登记遏制“一房多售”
http://www.lcfcw.com 时间:2008-10-27 8:55:29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我市近期出台多项房产新政:[导读]

 

  交钱买下在建商品房,由于还没有拿到产权证,被开发商抵押出去怎么办?买到产权不明晰的二手房,出现纠纷怎么办?从本月起,我市开始实施的房屋预告登记制度将为广大市民解决这些问题,给在商品房交易中出现的“一房多售”“重复抵押”等现象再上一道“紧箍咒”。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通俗地说就是:在房屋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买方为了保障将来对这栋房屋依法拥有所有权,可以按照约定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受理后,如果卖方不经过买方书面同意,再次出售该房屋时,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据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一般而言,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具备了对外售房的条件。但是从商品房售出到交房,再到购买者办理房产证,至少要1-2年,如果不进行预告登记,就可能发生“一房二卖”“一房多卖”或开发商将房屋产权抵押等问题。二手房市场同样也存在“一房两卖”的问题,例如,张先生将自己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虽然李某交了订金,双方也签订了合同,但几天后刘女士愿意出40万元购买,于是张先生单方面违约,将房屋卖给刘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不仅侵犯了第一个买方的权利,影响了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实现,而且违背了诚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另外,二手房交易中存在交易双方约定分期支付房款的情况,如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以30万元卖给李某,约定李某两年内分五次付清房款,两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由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买方李某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进行房屋预告登记正是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预告登记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担保的手段,可以提前限制卖方违背合同对房屋进行处分的权限,保证买方将来顺利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另外,在房地产市场里,还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即购房者跟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付了房款,但是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在这段时间里,有可能发生一些预料不到的事情,使购房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可以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持有效个人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及交款单据直接到房屋登记机构进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责任编辑:洪娟
新闻来源:聊城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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