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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写明“四大条款”
http://www.lcfcw.com 时间:2008-7-30 8:54:45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房屋买卖合同是保证购房者利益的重要依据,而由于二手房的背景以及交易过程相对复杂,经常发生买卖双方由于二手房合同内容不够完备而引发纠纷的现象。对此,业内人士建议,购房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写明“四大条款”。

  一是要核实并写明签约主体。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需要首先确认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卖方主体资格的真实性。签约主体资格的真实性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二是要写明违约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房产交易过程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和违约行为。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就需要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写明违约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三是要写明房产、附属设施的交接时间和有关费用承担的划界时间。在确定和写明所购二手房及附属设施的交接时间的同时,还应注意确定和写明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的划界承担时间。二手房交接时间和费用划界时间是责任划分的界线之一,如果界定不清,日后就有可能引起麻烦甚至纠纷。

  四是要写明付款和过户时间。对首付款和尾款,房产买卖合同一般规定由买方在不同时间段交付原房主。为此,合同中必须分别写明首付款交付、房产过户以及尾款交付的具体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赖于房产过户期限,因此过户期限以及过户手续由哪方主办、哪方配合,必须事先确定并在合同中写清楚。

 
责任编辑:洪娟
新闻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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