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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京首个"信托式"物业小区业委会陷入危机
http://www.lcfcw.com 时间:2008-5-21 18:18:22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学者:业委会需要监督机构
对于朗琴园小区启用“信托式”物业管理模式出现经济危机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金锦萍博士却认为,该模式没有建立业主监督机制,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问题无法解决,所以解决小区物业纠纷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业主自治机制。
她进一步解释说,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执行管理机关,但是绝非凌驾于业主之上的组织,应该还是在业主的监督之下开展活动。在物业管理领域内,首要的关系应该是业主自治机制问题。如果出现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的失控现象,后果不堪设想。
王忠认为,信托涉及每个业主所有权的处分。每个业主都需要进行授权来实现物权的让渡。信托本身就存在经营风险。共有部分的权利如果让渡给物业服务企业,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危机,财产是强制执行的。这就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能,能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问题,这里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金锦萍认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为了确保信托财产可以获得“破产隔离”,为此法律还规定了大量的规则。但是“信托式”物业管理模式中,作为信托财产的“物业管理权”是否可以同样适用相同的规则没有法律支持。
专家:信托合同应与单个业主签
王忠还认为,如果业主实施法律意义上的信托,必须将其权利让渡给物业服务企业,由服务企业经营。但是经营本身存在很大风险,一旦物业企业经营失败,财产强制执行时,“物业管理权”能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起草人之一的张天民博士指出,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也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这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因此,“物业管理权”最终的权利人实际是每一个业主,所以设立信托的也应该是每一个业主。
按照《朗琴园物业管理权信托合同》规定,如果以单个业主一套房为例,小区假如共有1000套房,作为单个业主的权益只能占共有权益的千分之一,那么怎么能够行使其他业主的权益呢?怎么能替代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呢?单个业主如果要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怎么就能对其他业主发生作用呢?作为一种处分,信托涉及每个业主的所有权,因此,要想实施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信托,必须由每个业主对自己的区分所有权进行让渡,这在具体操作上得不到法律支持。
记者从《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文中看到,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等权力。
专家:“信托式”物管理论还不完善
2007年11月,朗琴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聘用的北京嘉浩物业公司签署了一份《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至此,朗琴园小区成为北京首个启用该模式的小区。如今时间过去了还不到5个月,小区便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专家认为,该模式理论还不完善,如果在小区内推广,全体业主的权益将无法保障。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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