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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过户需要共有人同意
http://www.lcfcw.com 时间:2008-5-7 22:29:40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家住康裕苑的詹小姐,2006年9月将登记在父母名下的一栋楼属于母亲的一半产权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07年12月,詹小姐的弟弟也依法炮制,将父母联名的那栋房子的属于父亲的一半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詹小姐的母亲向房屋属在地的房管局提出异议,中止了过户手续的进行。

  为何同样行为转让房产在《物权法》实施前后结果却截然不同,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李永快律师。李律师解释,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该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为,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詹小姐办理过户手续时,我国《物权法》还没有实施,詹小姐的爸爸在处分该共有财产时,依法应该征得占一半份额的其配偶的同意,要其声明,是否行使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否则,侵害了其作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而且,物权法中规定的行使物权的行为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是对共有产权的行使行为。

 
责任编辑:聊城房产实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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