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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http://www.lcfcw.com 时间:2008-5-6 23:28:40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房屋拆迁补偿涉税问题】
拆迁补偿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随着佛山旧城改造的推进,部分市民的住房需要拆迁并重新安置。那么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或者房屋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开发商、旧城改造指挥部、房管部门等补偿拆迁户住房及销售住房而取得的收入,又将如何征收营业税呢?近日,记者就这些焦点问题采访了市地税局的有关专家。
 
按规定取得拆迁补偿款免征个税
 据专家介绍,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由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要求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而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开发商补偿拆迁户如何征税
    对于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如果用土地补偿给拆迁户的,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如果是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房产补偿给拆迁户要交营业税
    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根据市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旧城改造、拆除在规划内的住宅,并按市政府拆迁补偿办法,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责任编辑:聊城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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