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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补偿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http://www.lcfcw.com 时间:2008-5-6 23:29:06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税务部门表示,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也免征土地增值税。被拆迁户(单位)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应带上如下资料:书面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县级以上政府关于拆迁项目的批文复印件,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复印件:《房屋拆迁公告》、《关于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包括附件《祖庙东华里片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房屋(土地)的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责任编辑:聊城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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