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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姐姐---买房保险多看点
http://www.lcfcw.com 时间:2008-3-20 17:24:44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律师、专家

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容漠视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登巍和开物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申继东认为,按揭保险是“霸王条款”。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银行要求购房人必须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违反了保险自愿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在房产尚不存在、自身还不可能承担风险责任时,就要求投保人开始承担责任和义务,至少属于显失公平,也可以说因没有遵循“合理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要求而归于无效。

首先,购房人不应作为投保人办理房产保险。购房人如果买的是期房,由于所购房产尚在建设过程中,还未验收交付,购房人对房产根本没有可保利益,因此不应作为投保人办理房产保险。保险合同规定第一受益人是银行,这意味着购房人作为购买保险者却不是保险的最大受益者,这实际上是购房人花钱给银行投保,如果银行想避免此类风险应自己投保。

其次,假如有购房人不能按时还款,保险事故发生,银行作为购房人指定的保险合同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购房人所欠的按揭借款债务,保险公司向银行理赔后,购房人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应该解除,而现在的银行按揭合同和住房保险合同都没有明确这一点。按揭借款合同与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并不当然地造成借款债务消灭。如果没有明确这一点,银行还可以继续向购房人催收按揭款,这是对购房人潜在的危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对《担保法》的第58条作了进一步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担保的债权未到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见,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银行可以优先受偿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因此,银行完全没有必要强制要求成为房贷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王登巍律师强调,保险费率问题应当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给予适度干预,以在各方的利益平衡中予以纠偏。鉴于按揭贷款目前的普遍性和社会影响性,有关部门应当本着对社会各方利益负责的态度,适当制定游戏规则,毕竟各方的利益对比失衡,尤其加上市场化成分较低,这时指望纯粹的“市场调节”是不现实的,也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漠视。

我省金融界知名专家、省财经学院教授巴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走到这一步是“无奈、两难的选择”,肯定哪一方,只会强调某一极端,双方在市场的博弈中,应走向妥协,都不要往极端的路上走,只有这样,才能打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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