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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一、职责:
(1)贯彻执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产实际,研究拟定具体的房产档案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2)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程序,严格资料交接手续,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管好房产档案、资料、音像、照片等,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3)定期对档案进行技术检查和鉴定,及时搞好注销、复制、修补等工作;
(4)为城市房屋拆迁等及时提供准确的房产资料。
2、档案整理科主要职责:
(1)负责接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输入、转入的信息资料、材料,并按照有关业务要求进行工作;
(2)对接收输入、转入各类新的信息、资料进行认真的核对,分类、裱糊,做成标准档案后,按照传递程序转到档案管理科;
(3)在整理档案过程中,严格按照工作标准和程序进行对输入、输出的档案信息、资料,转入、转出的文字资料,应详细的记录作为传递的依据。
3、档案管理科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造和保持一个环境、温湿适度、安全保密的专业性档案库房;
(2)档案管理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履行质量审查手续,对接收的文字资料、材料、文件的原件进行严格的校核、签收、检查;
(3)负责对符合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的咨询查询、查档案出证,办理丢失补照房产档案证明、注销的房产档案整理下架等工作;
(4)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司法部门查(解)封的权属档案,进行查(解)封;
(5)负责收集顾客对档案管理和查阅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和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二、对外职能: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向符合查阅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各职能部门和其他服务机构提供档案的饿利用和查阅,出具证明等有关业务。
三、负责人:
馆长: 葛长松 电话:8222687
副馆长:董侠 电话:8201500
地址:聊城市柳园路聚源巷2号
四、办理须知:
可以查阅房屋产权档案的组织或个人为:
(1)房屋产权的权利人;
(2)依法行使有关权力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人员;
(3)受权利人委托代理房地产有关事务的律师及有关人员;
(4)作为抵押人的银行、拍卖行授权的工作人员。
五、提交材料:
根据不同性质的利用者查阅房产档案,须提供不同的材料:
(1)若利用者为房产权利人、其他权力当事人、继承人等,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关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及身份证件;
(2)若利用者为公、检、法和其他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件;
(3)若利用者为律师,须提供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或诉讼通知书;
(4)若利用者为项目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评估、拍卖等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及相关材料;
(5)若利用者为市局系统各内部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查档联系单。
六、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颁布
(3)《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4)《山东省档案条例》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七、收费
档案馆提供档案和咨询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八、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提供服务
受理地点:东昌路与花园路交汇处,房金大厦2楼,档案窗口
九、办事时限
利用者查阅房产档案,提供材料齐全的,随到随时办理。
咨询电话:836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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